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男
送達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保證書第八條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