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明恩 代理人兼 邱玉杏 送達代收人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