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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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石雯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億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肆拾萬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貳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何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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