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01號
原 告 羅龍飛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溱榛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
主文
本院應退還原告羅龍飛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
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誤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一百九
十九萬五千二百元,因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八百元,
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實為一百九十五萬五千二百元,僅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四百零四元,故原告溢繳第一審訴訟
費用三百九十六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前揭溢收之訴訟
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