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2501號
原   告  羅龍飛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溱榛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應退還原告羅龍飛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
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誤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一百九
十九萬五千二百元,因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八百元,
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實為一百九十五萬五千二百元,僅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二萬零四百零四元,故原告溢繳第一審訴訟
費用三百九十六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前揭溢收之訴訟
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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