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6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簡慎甫
被   告  劉錫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3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上開期日前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2,7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