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01號上訴人即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威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