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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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博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A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2,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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