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46號上訴人即原告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