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6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仁傑 被上訴人即被告榮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兩傳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8,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