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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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告 魯平惠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複代理人 駱國堯 律師被告 劉美君 原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楊錦昆 訴訟代理人 楊金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