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香港騰踔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濤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何煥文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依項目結算及付款協議連帶給付部分,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萬7,5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返還墊付費用部分,總計請求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金額為37萬1,48
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770萬9,042元(計算式:733萬7,557元+37萬1,485元=
770萬9,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1項:美金24萬1,510元×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8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30.382=733萬7,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二、訴之聲明第2項:㈠人民幣4萬1,710.47元×原告於106年8月8日起訴時人民幣
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4.564=19萬367元。㈡英鎊3,735元×原告於106年8月8日起訴時英鎊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40.24=15萬296元。
㈢美金1,014.48元×原告於106年8月8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30.382=3萬822元。
㈠至㈢合計為:19萬367元+15萬296元+3萬822元=37萬1,
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