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小字第2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2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曾就償還欠款訂立之切結書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切結書附卷可稽。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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