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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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新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8月10日南縣化警偵字第09900080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兒童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99年7月24日零時32分許。
⑵地點:臺南縣○○鎮○○路○○號(天合時尚育樂館)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兒童於深夜聚集其
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 宋佩真 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營業級別證及現場照片可
稽。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縱容少年之人數
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