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200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
被上訴人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92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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