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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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樓兼法定代理 葉素菲 人樓被告乙○○
7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