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40號原告己○○
丙○○乙○○戊○○庚○○○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據以聲請分配表異議之強制執行案件,乃繫屬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6504號),揆諸前開規定所示,原告提起強制執行案件之分配表異議之訴,自應向該執行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