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