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6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間因94年訴字第686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柒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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