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宣告刑,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經鈞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0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因上開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
6月,原裁定(及判決)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未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原均得易科罰金,而所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仍得易科罰金;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鈞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以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原均得易科罰金,而所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90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裁定等附卷可按。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聲請意旨,應包含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宣告刑,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1月均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科罰金,以新臺幣1,│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000元折算1日,減│││││臺幣1,000元折算1│為有期徒刑3月,如│││││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96年4月8日│96年4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察署│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88│96年度毒偵字第1788│96年度毒偵字第28│96年度毒偵字第28││││號│號│33號│3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706號│96年度訴字第2706號│96年度訴字第3077│96年度訴字第307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8月29日│96年8月29日│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706號│96年度訴字第2706號│96年度訴字第3077│96年度訴字第3077││決││││號│號││├────┼─────────┼─────────┼────────┼────────┤││確定日期│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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