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恐嚇│││已執畢││├────────┼──────────┼──────────┤│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5.25、26至93.8.29│93.5.6至93.7.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19811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2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906號│9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實│││││審├──────┼──────────┼──────────┤││判決日期│94.8.30│95.4.1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906號│95年度上易字第2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8.30│95.04.1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9973號│95年度執字第4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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