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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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4年8月16日至94年9月│94年4月16日│││5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3562號│94年度偵字第1347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68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25日│95年1月19日│├─┼──────┼──────────┼──────────┤││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68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9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10月25日│95年4月13日│├─┴──────┼──────────┼──────────┤││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8號│95年度執字第96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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