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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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而利之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從票載之形式觀之,乙○○僅為而利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提出乙○○為發票人抑或背書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