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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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又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減處為有期徒刑一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於偵查中雖曾被通緝並經緝獲到案,然因其通緝日(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及緝獲日(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均在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後,有通緝書、撤銷通緝書及臺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在卷可稽,仍符合應予減刑之要件,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