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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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吉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1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吉雄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7年度偵字第11195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比較時
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
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
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可供參考。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
4條之規定,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8年
5月3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4條原規定:「因過失
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第1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第2
項)。」;修正後之刑法第284條則規定:「因過失傷害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刪除業務過失傷害罪,且過失傷害罪法定本
刑已提高,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刑法第28
4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論處。
(二)論罪:
1、按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
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
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
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
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
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
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
,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
時,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
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
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
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
台非字第19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自後方追撞 謝姵妘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時
,未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依前揭規定,被告所為,係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
2、刑罰加重事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按汽車駕駛人
,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未領有自用小客車駕駛
執照,業如前述,其因而致謝姵妘受傷,依法應負過失傷
害刑事責任者,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科刑:爰審酌被告未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竟自後方追撞
告訴人謝姵妘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導致車禍之發生並致
告訴人受有左側小腿瘀傷之傷害,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所為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
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佩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
高為30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