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112號
原   告  陳俊旭
被   告  胡俊銘
法定代理人  鄭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至原告店內委託原告修理機車,經原告
修理完成後,被告竟以生活困苦為由,希望暫欠機車修理費
,並立具修車欠款單同意於民國107年11月1日給付機車修
理費新臺幣(下同)27,3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屢經原
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上開承攬契約關係提
起本件,請求被告給付27,300元等事實,業據提出修車欠款
單、存證信函等件影本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
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
造間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300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
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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