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
(一)債務人張玉玲於民國94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99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31日止累計232,310元正未給付,其中228,587元為本金;3,712元為利息;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