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92號原告 蔡龍彬 被告 蔡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面積1025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計算式:1,025㎡×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2,050,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04,1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54,100元(計算式:2,050,000元+804,100元=2,854,1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7,235元,應再補繳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