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劉玫芳
被 告 甲○○
樓之6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