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4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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