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小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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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