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賴朝旭
       簡美淳
       賴朝慶
       賴朝上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佳龍 律師
相 對 人  鄭錫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醫療糾紛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一0五年度六簡調字第一七號
確認經界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內
容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伍拾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貴院105年六簡調字第17號確認經界
事件,民國105年5月24日庭期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六簡調字第17號確認經界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以免觸法。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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