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5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有祥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以107年度埔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8年1月7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
詢表2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1紙附卷可佐,其
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