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60號
原   告  張文獻
被   告  沈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規定,記載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命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16日以108年度投補字第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
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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