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謝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申請土地合建
事宜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或
價額、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按調解標的金額或
價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之聲明,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同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表明調解標的金額
或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
人補繳聲請費;又聲請人未陳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致本院無法認定本件有無調解之必要,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
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