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孫筠庭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國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並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聲請人孫國慧未提出其為聲請人孫
筠庭之法定代理人的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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