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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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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