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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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584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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