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馨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慧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195元【計算式:訴之聲明請求總金額1,581,000元+本金124萬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2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9,1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600,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