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韓宥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宇芯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