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祐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