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原告臺灣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秉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