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劉丞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嘉祥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