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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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智韋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2,221元【計算式:訴之聲明請求總金額625,066元+本金48萬元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6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197,1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822,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