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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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劉峻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7,823元,及其中新臺幣163,610元,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6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424元,及其中新臺幣133,190元,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