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黃朝政 債務人 石麗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玖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佰伍拾陸萬伍仟零參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黃朝政應向債權人清償伍拾參萬零捌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黃朝政應向債權人清償柒拾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參拾伍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