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280號聲請人 季漢明 即愛與善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3條及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愛與善旅行社有限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蒙以107年度司司字第18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係於民國
107年8月28日就任為愛與善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7年9月18日起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刊登公告之新聞紙1紙附卷可憑。惟清算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並於107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有本院蓋於聲請人聲請狀上之收狀日期章可稽。基此,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時,尚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則是否尚有愛與善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聲請人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從而,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清算人應待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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