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勞小字第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 板勞 小字第64號
原   告  李黃良玉
原   告  黃秀珍
訴訟代理人  李振村
法定代理人  馬炳仁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勞小字第6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2月22日下午1時30分,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黃良玉新臺幣17,5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秀珍新臺幣15,967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振村新臺幣16,463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7,500元、新臺
幣15,967元、新臺幣16,463元為原告李黃良玉、黃
秀珍、李振村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崇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