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89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鍾建宇
       鍾宛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結欠本金├────────┬───┼────────┬──────┤
│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
│││自100年3月1日起│1.66%│自100年4月2日起│逾期6個月以│
│││至100年11月8日止││至100年11月8日止│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
│1│7,192元│自100年11月9日起│2.83%│100年11月9日起至│,逾期6個月│
│││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分│
│││自100年3月1日起│1.66%│自100年4月2日起│,按借款利率│
│││至100年11月8日止││至100年11月8日止│百分之20計算│
│2│30,970元├────────┼───┼────────┤違約金。│
│││自100年11月9日起│2.83%│100年11月9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合│38,162元│
│計││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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