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健忠
相 對 人 陳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叁元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
院以民國100年度板簡字第375號及100年度簡上字第213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十分
之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423元
(計算式:1220+1830+1692×3/10=1422.6,元以下四捨
五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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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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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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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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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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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證人日旅費│1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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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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