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42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代理人 周柏澍
被 告 陳政偉
被 告 陳威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2月22日下午1時30分,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0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029元為原告預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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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9,029元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
│00年10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0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7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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